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吳建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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