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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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19歲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3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半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分別著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員警於民國92年11月3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大順路口,查獲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經查該扣案之MDMA係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犯行,於92年11月3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大順路口,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疑似MDMA錠劑半顆。嗣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於同月20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66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扣案之錠劑半顆經送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1月20日管藥認可字第
005號檢驗報告1紙存卷足參,是該扣案之物品確係毒品至為灼然。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