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上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取具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或繳納同額保證金,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羈押,茲該被告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之情形,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取具本院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具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繳納同額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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