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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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36號上訴人 尹亭 之原名 尹心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振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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