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徐達文 相對人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超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徐文達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徐達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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