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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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4樓之1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肆日所為玖拾肆年度交易字第貳拾伍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94年4月14日以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於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林麗真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