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世明 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明道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與配偶 吳律易 育有一未成年子女(民國100年次),債務人自陳配偶工作不穩定,自民國(下同)101年起失業,在家照顧幼年子女,故其須負擔無收入之配偶及子女扶養費。又債務人之母 黃秀鑾 罹有慢性腎衰竭、高血壓、糖尿病,需洗腎治療,無謀生能力,惟債務人手足三人中大姊無收入,二姐為低收入戶,是債務人需獨力負擔照顧母親之責。次查,債務人為職業軍人,其收入以102年月薪資扣除軍健保等費用,加計年終及考績獎金後,平均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新台幣(下同)51,189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0,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1145
9元,加計房屋管理費1319元,全家水電瓦斯費2873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債務人個人支出部分應降為10,000元為宜。㈢而債務人陳報負擔配偶扶養費9,398元,依據最低生活費標準評估,係屬合理。
㈣另債務人自陳負擔子女扶養費10,000元、母親扶養費100,
00元,本院認債務人之子尚年幼,扶養費應降為8,000元為宜。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10,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20001│8.37%│83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94965│12.94%│1294│├──────────┼──────┼─────┼──────┤│萬榮行銷公司│333715│8.73%│873│├──────────┼──────┼─────┼──────┤│富全國際資產管理公司│160826│4.21%│42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90873│20.68%│2068│├──────────┼──────┼─────┼──────┤│台灣銀行(鳳山分行)│99591│2.60%│260│├──────────┼──────┼─────┼──────┤│大眾商業銀行│190849│4.99%│499│├──────────┼──────┼─────┼──────┤│聯邦商業銀行│273909│7.16%│716│├──────────┼──────┼─────┼──────┤│元大商業銀行│195500│5.11%│511│├──────────┼──────┼─────┼──────┤│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33471│0.88%│8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36313│8.79%│879│├──────────┼──────┼─────┼──────┤│台灣銀行(屏東分行)│18394│0.48%│48│├──────────┼──────┼─────┼──────┤│台灣土地銀行│86961│2.27%│22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181347│4.74%│47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119195│3.12%│312│├──────────┼──────┼─────┼──────┤│玉山商業銀行│139265│3.64%│36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49391│1.29%│129│├──────────┼──────┼─────┼──────┤│債權總額│3,824,566│每期金額│10,000│├──────────┼──────┼─────┼──────┤│清償成數│約18.83%│清償總額│720,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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