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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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7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陳俊欽
陳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復有明文。故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之不動產權利,自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玉清 以登記於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9月18日起至131年9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第三人並於96年9月17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9月20日起至116年9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自102年9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75,17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於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前,係因相對人陳俊欽、陳振源分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其所有權而成為登記名義人,惟前述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因有害及案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陳俊欽、陳振源之債權,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57號(相對人陳俊欽贈與第三人部分)、100年度訴字第654號(相對人陳振源贈與第三人部分)判決撤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並均已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俊欽、陳振源所有,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已取得之抵押權尚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件影本及電腦繳息查詢單、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陳玉清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4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575│建│74.82│全部│├──┴───┴────┴───┴──┴─┴────┴──┤│相對人陳振源、陳俊欽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47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5│臺南市南區鯤│臺南市南│2層樓房│45│45│7.│99│平│加強│4.│平│全│││5│鯓路208巷○○○區○○段│加強磚造│.9│.9│26│.0│方│磚造│40│方│││││號│575地號││0│0││6│公│││公││││││││││││尺│││尺│部│├──┴─┴──────┴────┴────┴─┴─┴─┴─┴─┴──┴─┴─┴─┤│相對人陳振源、陳俊欽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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