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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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已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擇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毀壞門扇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一四號判決減刑在案);又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二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月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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