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郭銓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建岧
吳蕙馨 (原名 吳俐葳 )法定代理人 黃宜惟
一、債務人吳建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