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周雅渲 被告 何宜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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