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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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25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志
蕭志偉熊貴榮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哲志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記載應更正為「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哲志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顯係「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被告林哲志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為「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