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76號原告3439A-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3439A-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琮翰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