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7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瑞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伍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