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63號上訴人即原告朝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欣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廷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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