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軒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聲請調解事件,已於民國112年5月4日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依同法31條第2項準用第29條第4項規定,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萬3,8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