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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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31號上訴人即被告 袁健一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子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