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 張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