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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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 張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