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4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崇輔
王子倫董南豪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702號、第16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崇輔、王子倫、董南豪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崇輔、董南豪均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王子倫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被告王子倫且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均自民國101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被告王子倫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101年9月11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合先敘明。
二、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其等3人前均有竊盜案件前科,本案復各再為多次竊盜犯嫌,有事實足認其等3人均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是被告3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原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101年10月25日訊問被告3人後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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