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0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結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721號),嗣經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沙簡字第345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