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原告 任鳯儀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薇婷 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00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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