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4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聶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龍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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