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5號

原告 李宗諭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連國鋐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9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3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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