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胡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語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78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3,657元+起訴前從112年8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112年12月28日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205.86元、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之違約金1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