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5月20日16時30分許時許,駕駛車
號00-0000號汽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11.4公里處,因未注意
車前狀況之過失,致碰撞為訴外人 吳則慶 所有,並由其駕駛
之車號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至系爭車輛受損
,案經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汐止分隊派員處理。
查上揭受損之系爭車輛,已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且車禍
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上開事故經訴外人吳則慶(被保
險人)通知原告並查證屬實後,即賠付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
新臺幣(下同)19,480元(工資:10,680元;元;零件:
8,800元),又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於給付賠償金額
後,即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爰提
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19,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
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理賠申請書、估價
單、車損照片以及發票等為證,本院又依職權向國道高速公
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調閱有關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等資料、數位照片核閱無訛,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應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本件被告既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吳則慶之財產,原告復
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吳則慶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
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19,480元,由卷附
發票及估價單觀之,鈑金及噴漆工資部分為10,680元、、零
件部分為8,80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
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
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
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3年
1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97年5月20
日,應折舊2年5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
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5,8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
捨5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2,965元。是原告共計得請求
之修復費用為13,645元,逾此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故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6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97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林義傑
附表:
第1年折舊額8,800×0.369=3,247
第2年折舊額(8,800-3,247)×0.369=2,049
第3年之3月折舊額(8,800-3,247-2,049)×0.369×5/12
=539
2年3月之折舊額為5,835元(計算式為:3,247+2,049+539=
5,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