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748號
上 訴 人 徐志明 律師即 黃維傑 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