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0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0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李佳霞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伍拾叄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零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三十一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127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27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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