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二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殺人罪,經最高法院以75年度台上字第6361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原應不予減刑,然本件受刑人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減刑條件,惟本案為假釋中案件,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主刑為無期徒刑部分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減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是以僅就從刑褫奪公權終身部分,聲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