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24號
原 告 陳真真 (jenjenchern)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聰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逾期
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再者,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未據原告繳納,顯見原告起訴狀不合
程序,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