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7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超質積體電路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秀鳳
被   告  張亦龍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張亦龍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6年10月12日死亡,
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被告張亦龍顯無當事
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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