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074號
原 告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右原告與被告 童琦蓁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