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00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新北市00歲之女性平均餘命為00.0年,其期間已超過10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之利益,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芷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