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瑞彤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844號、112年度營偵字第5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988號、第3403號、第8255號、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第888號、第1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瑞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翁瑞彤可預見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作為隱匿其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用,而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透過網路聯絡後,於民國111年8月3日、11日某時,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接續在臺南市安平區之家樂福賣場後方停車場、臺南市安平區全家超商新市政店,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等資料,提供予 王正宇 、 吳孟融 (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9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金上訴字第190號判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供王正宇、吳孟融所屬之同一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財物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為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並將第一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而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證據:㈠被告翁瑞彤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附表編號1至26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
㈢附表編號1至26所示被害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李家羚 提出之手機內容及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 張家淇 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交易明細表; 蔡麗蘭 提供之手機對話截圖; 羅浩瑋 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李敏誠 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莊妍誼 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申請書影本; 蘇智偉 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附表編號8至25所示被害人提供之匯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截圖。
㈣被告申設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㈠按洗錢防制法所定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
、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故意,惟行為人只要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須完整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而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111年度台上字第3790號、第53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可能因為各種理由,例如輕信他人商借帳戶之託詞,或因落入詐欺集團抓準其貸款或求職殷切之心理所設下之陷阱,故而輕率地將自己帳戶交給陌生第三人,就此而言,交付帳戶之行為人某方面而言似具有「被害人」之外觀,然只要行為人在交付帳戶之時,主觀上已預見該帳戶甚有可能成為犯罪集團之行騙工具,猶仍漠不在乎且輕率地將之交付他人使用,自已彰顯其具有「縱成為行騙工具亦在所不惜」之「與本意無違」之心態,在此情形下,當不會因行為人外觀上貌似落入詐欺集團所設陷阱之「被害人」,而阻卻其交付當時即有幫助詐欺「間接故意」之成立。
㈡依被告翁瑞彤之智識經驗,應知對於具有一身專屬性之金融
機構帳戶不得任意提供他人使用,以免遭他人充作匯款帳戶為不法使用;且其於111年8月23日警詢已自陳因看到網路投資訊息,因母親開刀急需用錢,我把存摺跟提款卡交付給他們做洗錢用,每個月會給我一筆現金,而於8月3日、8月11日交付中國信託銀行、第一銀行之帳戶資料。對方沒有說得很清楚用途,但有說要洗錢。對方有說如果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以後,他會提供一段LINE對話給我,讓警察相信我是被詐騙的,銀行才有辦法解除警示帳戶等語(參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96號案件之被告警筆錄詢第23、25、43、45頁),故被告已知悉其帳戶欲供作洗錢之用,雖不清楚明確用途,但顯可預見做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之用,仍配合 王宇正 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將上開第一銀行、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提供交付,就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將被告提供之上開銀行帳戶供作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並藉以取得贓款,作為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用,自有預見之可能,且不違反其之本意,被告有幫助該不詳人士犯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之未必故意無疑。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再被告接續交付2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及所屬集團成員使用後,供集團成員以該帳戶收受、提領被告等匯入之款項,因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人實行數個詐欺及洗錢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112年度偵字第2988號、第3403號、第8255號、112年度營偵
字第654號、第888號、第1030號移送併辦意旨之犯罪事實,經核均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示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㈤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一般洗錢罪,所
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之原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於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要件更為嚴格。故上開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經查,被告本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㈥被告雖主張於銀行通知第一銀行帳戶為警示帳戶後前往警局
自首等語,然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害人李家羚於受騙後,即於111年8月19日21時05分,透過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填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後報案,並陳報所匯款之帳戶即含被告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並提出匯款單,嗣經警於同日22時28分通報銀行將第一銀行帳戶設為警示帳戶;另附表編號9所示被害人 邱瑞林 於受騙後,即於111年8月19日19時11分,透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填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後報案,並陳報所匯款之帳戶即含匯入以被告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提出手機LINE通訊截圖;另附表編號10所示被害人 黎嵩山 於受騙後,即於111年8月19日14時18分,透過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中和派出所填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後報案,並陳報所匯款之帳戶即含匯入以被告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提出手機LINE通訊截圖、匯款單等情,有上開被害人警詢筆錄、手機截圖資料、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在卷可查,可認員警於111年8月19日即已掌握上開被害人遭詐之事實,且知悉被告有提供其帳戶而參與本案之犯罪嫌疑,是此部分與自首限於「犯罪未發覺」之要件不符。況被告於111年8月23日係以被害人身分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報案,且自陳因第一銀行行員電話告知其帳戶遭警示,始至派出所詢問等情,有其警詢筆錄附卷可稽(參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96號案件之被告警筆錄詢第23、25頁),自難認被告係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察陳述其犯罪事實,及有接受裁判之意,核與自首之要件不符,無從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將個人帳戶提供他人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
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致檢警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騙集團詐取財物之犯罪風氣,並使被害人受有損害,被害人數眾多,所為實不足取;惟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警方查獲收取帳戶之王正宇等人,兼衡被害人受騙之金額非少,被告雖未能與全部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惟已表達有調解賠償之意願,並與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之被害人均達成調解,並持續分期給付中,有調解筆錄、被告提出之給付匯款資料在卷可查,及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被告供稱尚未拿到報酬,即通知警方於112年8月23日查獲同
案王正宇等人,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有因本件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淑妤、周盟翔、徐書翰移送併辦。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駱映庭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號1李家羚(告訴人)【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一)】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28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蜀芳 」與李家羚聯繫,佯稱:下載「YIFANG」APP平台,可教其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家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5日12時43分5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2張家淇(告訴人)【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二)】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7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許文進 」與張家淇聯繫,佯稱:可傳投資訊息,並帶領操作獲利云云,致張家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9日13時32分2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蔡麗蘭【即112年度偵字第29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10時32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 睿涵 」與蔡麗蘭聯繫,佯稱:可在「VMISL」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麗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8日9時27分8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4羅浩瑋(告訴人)【即112年度偵字第3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睿峰 」與羅浩瑋聯繫,佯稱:可至「ZENAS」投資網站操作獲利云云,致羅浩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8日10時50分4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8日10時52分50,000元5李敏誠(告訴人)【即112年度偵字第82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胡睿涵 」與李敏誠聯繫,佯稱:可透過「VIMSL」、「睿涵公益學習班」等管道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敏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8日12時9分5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6莊妍誼(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10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睿涵」與莊妍誼聯繫,佯稱:加入群組後協助投資理財,保證獲利云云,致莊妍誼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5日15時2分5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7蘇智偉(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8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y」與蘇智偉聯繫,並傳送訊息向蘇智偉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蘇智偉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8日10時35分5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 李家銘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家銘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家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6日9時20分5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9日10時31分450,000元9邱瑞林(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復華投信- 媛君 」與邱瑞林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邱瑞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1日14時8分2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1日14時19分30,000元111年8月12日10時6分150,000元111年8月15日13時42分200,000元111年8月16日9時3分200,000元111年8月16日10時10分100,000元111年8月16日14時54分250,000元111年8月17日10時15分100,000元10黎嵩山【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復華投信-媛君」與黎嵩山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黎嵩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9日9時25分1,0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 謝筠雯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黃媛君 」與謝筠雯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謝筠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7日15時39分1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7日15時41分100,000元12 林少芃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萱萱」與林少芃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少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9日11時39分5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 沈峙良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4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y」與沈峙良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沈峙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2日9時14分4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6日9時14分300,000元111年8月18日9時12分500,000元14 李世雄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復華投信-媛君」與李世雄聯繫,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李世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6日10時17分85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 連慧玲 【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8日前某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y」與連慧玲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連慧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8日12時12分2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9日10時25分100,000元16 張英杰 【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底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范曉萱 」與張英杰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張英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8日12時5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7 陳建龍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y」與陳建龍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建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5日12時39分3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5日13時58分20,000元18 林冠宇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某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y萱萱」與林冠宇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冠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5日14時22分5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7日13時9分50,000元111年8月18日12時11分50,000元19 何政鋒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y」與何政鋒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何政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5日9時42分2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8日10時45分300,000元20 李雪燕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前某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百達投顧Janey」、「復華投信-黃媛君」與李雪燕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李雪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6日13時10分2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7日11時28分100,000元111年8月19日9時46分150,000元21 楊智凱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y萱萱」與楊智凱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智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1日15時5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2 黃俊欽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2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y(富邦)」與黃俊欽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黃俊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1日10時51分5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1日10時53分50,000元111年8月11日11時7分30,000元111年8月12日13時11分500,000元23 黃俊杰 【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y」與黃俊杰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黃俊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1日11時45分5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1日11時45分50,000元24 陳俊銘 【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5日5時3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y」與陳俊銘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俊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5日14時10分5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5日14時11分50,000元25 蔡麗珠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佳穎 」與蔡麗珠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蔡麗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8日10時38分1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6 幸志亮 (告訴人)【即112年度營偵字第6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某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媛君」、「ALICE」與幸志亮聯繫,佯稱:可透過下載並操作「復華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幸志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8月12日11時47分100,000元戶名:翁瑞彤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5日12時12分200,000元111年8月18日11時50分100,000元111年8月19日11時44分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