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凱業(原名王凱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凱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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