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7號聲請人 卓錦坤 代理人 陳進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王寶桂 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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