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0號原告 徐振綱 上列原告向被告 詹正億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