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永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冬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睿亭股票附表:113年度除第5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1-93ND00000101010,000002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1-93NE000006969690,000003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93NF0000001-93NF0000043434,300,000004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93NG0000001-93NG0000010101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