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應適用之法條,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應適用之法條,漏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應予更正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