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何生木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生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何生木,因被告甲○○所犯之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無羈押之必要,乃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並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甲○○逃匿,有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警員拘提無著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