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三九號
自訴人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旻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三九號
自訴人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旻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