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 李汶津 訴訟代理人甲○○
溫三川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姜世明~B法官周健忠~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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