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展售間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王僑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間返還展售間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12月17日所為96年度上易字第8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不諳法律規定,誤以「上訴狀」提出,應視為再審之聲請),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