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 陳玨伃 即 陳俊鴻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李梅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俊鴻之繼承人,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聲請人遂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股票原係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俊鴻所有,而陳俊鴻業已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李梅禎、 陳妍聿 等情,有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於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29號案卷可佐,則依上說明,於遺產分割之前,陳俊鴻之遺產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亦即關於上開股票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方屬合法。再依聲請人所提出股份分配協議書所載,陳俊鴻所持有之股票係由聲請人及陳妍聿各分配1587股,縱認陳俊鴻之全體繼承人已協議由聲請人及陳妍聿各繼承 陳志鴻 所遺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各1587股,惟尚無法看出本件陳志鴻遺失之股票係屬聲請人或陳妍聿繼承取得,且附表所示之股票共計為2000股,亦已逾聲請人能單獨主張權利之1587股。準此,因本件尚無事證聲請人為能單獨就附表所示股票主張權利之人,其自不得單獨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股票107年度除字第2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02││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