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泰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泰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泰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日晚間│107年3月26日18時│││9時15分許為警採│許│││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96號│毒偵字第97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竹北簡字││事實審││第219號│第359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107年8月8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竹北簡字││判決││第219號│第359號││├────┼────────┼────────┤││判決│107年7月16日│107年9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476號│執字第4602號│││(尚未執行)│(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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