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ANYCASTINGCO.,LTD法定代理人 金誠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 律師被告 一詮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訴訟代理人 張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1被告自民國103年起,即向原告下單採購LED照明鏡頭等產品
,雙方歷來交易原屬正常,詎料,被告於105年5月9日、同年6月14日向原告採購產品編號2-BLT101EHXW1之掃描式背光模組(backlightunit)LED鏡頭,原告已交付,被告尚欠美金18924元迄未清償,屢經催討皆置之不理。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美金189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被告雖以:原告未將另筆OD12模具開發案完成為由,請求原
告返還美金47500元訂金,並以此與本件原告請求之貨款主張抵銷等語。惟查,原告已完成OD12模具開發,OD12模具未能得到客戶承認,並非原告模具產品有瑕疵,而係被告沒有依適當之方式進行銷售,被告自不得以原告未將OD12模具開發完成為由,請求原告返還美金47500元訂金。
3要將LED透鏡組合成LED電視背光模組後銷售給LED電視製造
公司,至少需要以下四個技術:1.LED發光源組合技術、2.反射片與圖案技術、3.燈管布局技術與4.稜鏡及偏光片組合技術。要能完整呈現LED透鏡呈現出的光源效果,除了LED透鏡外,還要配合1.反射片活用技術、2.電路板表面反射特性選擇技術、3.感光防焊漆反射特性選擇及應用技術、4.鏡頭選擇及應用技術與、5.反射片與設備之間的技術調整。被告未搭配適當之技術就對外進行OD12模組銷售,在具有高度專業要求之LED電視業界當然無法成功。被告銷售能力不佳,未能得到客戶承認,不能反稱係原告模具開發不成功。被告於0D12模具開發失敗測試報告中稱「畫面呈現單顆燈影,中心有亮點…,總體品味效果不佳」,但被告並未依搭配應有技術方式進行測試,進行測試時也沒有讓原告一同到場,測試之產品是否確為原告所提供之產品?在運送過程中產品是否受損?原告均有質疑。且被告稱有將0D12模具開發失敗測試報告通知原告,惟被告迄今仍未提出相關證明;被告又稱「畫面效果不及4X8方案」,但被告根本未做4X8測試,如何進行比對?顯見0D12模具開發失敗測試報告並不可採。4原告為韓國公司、被告為台灣公司,歷來正式合約書皆以英
文撰寫,雙方會在正式合約上蓋(簽)公司大小章及騎縫章。針對OD12模具開發乙案,兩造係於103年11月1日依上述方式正式簽訂OD12透鏡及模具製作合約,該英文版合約並無原告未通過被告驗收,原告必須退還訂金之條款。至於被告提出之103年12月23日模具訂購合約,並非兩造間之正式合約,而係雙方於103年12月23日開會後,被告要求原告簽署之中文版會議紀錄,原告斯時礙於語言問題,不知被告添加原告未同意之條款,原告事後發現時,因認為兩造間合作若生爭執,會以兩造正式簽訂之合約為依據,因此未特別要求修改103年12月23日之模具訂購合約之內容與標題。該份中文會議記錄並非正式合約,不能拘束原告,原告手上也沒有該份中文會議記錄。證人 傅泉福 之證詞涉有偽證,蓋原告未收到該份中文版會議記錄,也沒有收到證人傅泉福翻譯之韓文版本、也未向被告或證人傅泉福表示同意增加無條件退還百分之十訂金乙事。該中文版會議紀錄手寫部分,係被告法定代理人周萬順所加註,並非傅泉福,傅泉福證稱係其所為,並非事實。OD12模具已獲得客戶同意批量生產,並擴大使用於OD13,被告之 陳總 經理因此向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周萬順報告應給予原告OD12模具開發尾款,證人傅泉福也因此向原告收取手續費,然傅泉福收款後,沒有盡力為原告向被告爭取尾款,也不願退還手續費,原告與傅泉福即未再合作,豈料傅泉福於本件訴訟改與被告合作,到庭為虛偽證述,所言不可採信。
二、被告則以:原告交付BLT101EHXW1之掃描式背光模組(backlightunit)LED鏡頭,有部份產品經被告抽樣檢測品質不良,被告多次向原告反應瑕疵,原告仍未有效處理,被告因產品一一測試需耗費大筆費用,希望整批退貨,由原告自己測試,將不良品換成良品,且就算原告重新換良品予被告,也已經過三年,產品也賣不出去,此乃為何被告拒絕付款之理由。被告於103年12月23日與原告簽訂0D12模具訂購合約,被告依合約已支付原告訂金美金47500元,然原告之0D12模組經以肉眼判定即有單顆燈影、中心亮點及暗圈、四周有亮邊之瑕疵,總體品味效果不佳,經被告通知原告多次修改一直無法達成客戶要求,原告初期判定即不通過,故無後續生產動作,依兩造模具產品驗收標準第四點「產品必須符合品質標準且生產100萬顆以後通過驗收」,原告此案開發失敗,依兩造於103年12月23日簽訂之模具訂購合約第四點「若2015年2月15日前仍無法通過一詮驗收,AnyCasting必須無條件退還本合約的10%訂金,共計美金47500元」,是被告得向原告請求返還訂金美金47500元,就此與原告本件請求貨款為抵銷。原告雖否認103年12月23日簽訂之模具訂購合約有約束原告之效力,惟該合約有原告法代之簽名及印章,而原告於103年12月26日提出付款備註稱「若0D12開發案無法在2015年2月15日前完成,AnyCasting會在2015年2月16日退還訂金47500元美金」,上有原告法代之印章蓋印,顯然原告法代知悉103年12月23日簽訂之模具訂購合約內容,不容原告於訴訟中否認該合約之效力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之事實1被告於105年5月9日、同年6月14日向原告採購產品編號2-BL
T101EHXW1之掃描式背光模組(backlightunit)LED鏡頭,原告已交付,被告尚欠美金18924元迄未清償。
2被告於103年12月23日與原告簽訂0D12模具開發合約,被告依合約已支付原告訂金美金47500元,尾款尚未給付。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5月9日、同年6月14日向原告採購產品編號2-BLT101EHXW1之掃描式背光模組(backlightunit)LED鏡頭,原告已交付,被告尚欠美金18924元迄未清償等情,被告並不否認,惟以「被告於103年12月23日與原告簽訂0D12模具開發合約,原告開發失敗,依兩造模具訂購合約第四點約定,原告必須無條件退還本合約訂金美金47500元,而與本件原告請求貨款主張抵銷」等語置辯。經查,就被告主張其對原告就0D12模具開發合約有美金47500元返還請求權存在之事實,業據被告提出32寸0D12模組測試報告為證,該測試報告總結記載「畫面呈現單顆燈影、中心有亮點,LENS周邊有暗圈以及外側亮圈,四周亮邊,總體品味效果不佳」(見卷第107頁),並經證人 蔡煜欣 即被告公司研發協理證稱「(問:這份測試報告如何而來?)我們研發工程師做的。(問:為何做此報告?)每次協力廠(例如原告)送樣,我們都會做這樣的測試報告。(問:做此報告之前,有無送給客戶看過?)過程陸續都有送給客戶看,送樣不只一次,客戶反應不行,所以反覆修改送樣。(問:客戶反應什麼問題?)單顆燈影,中心亮點、暗圈,四周有亮邊。(問:何謂總體品味效果不佳?)客戶先用肉眼看顏色有無亮暗差、顏色目視差別,總體品味會切九宮格九點均勻性,會用光學儀器測,整個判定總體品味效果不佳,品味是指對畫面光效的判定。(問:這樣的瑕疵可否認為模具已開發完成?)不算完成,畫面判定是NG,若是完整不能有亮暗帶,必須是白場的畫面。(問:有無通知原告修改?)有。(問:修改後的結果?)陸續有修改,但一直無法達成客戶要的品味,我們有一直送給客戶,客戶說不行。(問:最後有無通過你們公司驗收?)沒有。(問:測試時你們有無錄影存證?)沒有。(問:測試過程需要運用什麼器材?)先用肉眼判別,第二個用CA2000光學器材量測均勻性。(問:CA2000可以測得出均勻度百分比?)是。(問:這個有無測試?)光學開發會先組裝看顏色跟品味的狀況,若是OK才會進行CA2000量測,光學最常見的是開發不好情形是燈影、色分離,這用肉眼就可以看得出來,系爭產品用肉眼看就有這些瑕疵。(問:做過幾次測試?)是由原告做來回修改,修改後我們再測試,過程有很多,這份是最終的測試報告」(見107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證原告生產之0D12模組,經多次修改,其品質仍有上述瑕疵,未經客戶承認;原告之前任臺灣代理商傅泉福亦到庭證稱「(問:就這份模具OD12產品,最後原告公司有沒有開發完成?)我記得是沒有。(問:是有什麼問題導致沒有開發完成?)品味的關係。就是透鏡打出來一直有個花紋在。(問:這是屬於瑕疵嗎?)是,因為肉眼看得到都屬於瑕疵。(問:證人是否知道被告一詮有承諾過,如果拜訪的客戶有同意可能OD12等任何一個產品客戶承認的話,他們也承認OD12這個開發案是成功的,願意支付尾款?)是的,但是沒有一個客戶承認。(問:請提示原證18電子郵件,104年3月20日時,你是否知道原告公司是否有在龍達電子的要求下,已經有提供OD13鏡頭300個給客戶?)是。(問:是否有獲得批量生產?)沒有,這不算批量生產。(問:量要到多少才算?)至少要做十幾台電視,300顆做不了幾台。(問:原證22的電子郵件中,因為原告已經有提供OD12、OD13給被告公司,讓被告公司提供給客戶,所以被告公司的陳總經理有答應向被告的法代說已經有提供OD12、OD13的鏡頭給客戶了,所以被告應該要支付尾款給原告公司,有沒有這件事情?)這個案子,一詮雖然說是可以,但是拿給最終客戶全部判NG,所以當時的認為可以了,所以陳總跟 周董 講一下,因為模具要時間,但後來全部都判NG,NG後就沒有沒辦法再進行了等語(見107年9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被告主張原告就0D12模組開發案失敗乙節,應可採信。被告依據兩造模具產品驗收標準第四點「產品必須符合品質標準且生產100萬顆以後通過驗收」,及103年12月23日兩造模具訂購合約第四點「若2015年2月15日前仍無法通過一詮驗收,AnyCasting必須無條件退還本合約的10%訂金,共計美金47500元」,請求原告退還訂金美金47500元,惟原告則以「103年12月23日模具訂購合約,並非兩造間之正式合約,而係雙方於103年12月23日開會後,被告要求原告簽署之中文版會議紀錄,原告斯時礙於語言問題,不知被告添加原告未同意之條款,原告事後發現時,因認為兩造間合作若生爭執,會以兩造正式簽訂之合約為依據,因此未特別要求修改103年12月23日之模具訂購合約之內容與標題。該份中文會議記錄並非正式合約,不能拘束原告,原告手上也沒有該份中文會議記錄。證人傅泉福之證詞涉有偽證,蓋原告未收到該份中文版會議記錄,也沒有收到證人傅泉福翻譯之韓文版本、也未向被告或證人傅泉福表示同意增加無條件退還百分之十訂金乙事」等語,否認該103年12月23日模具訂購合約之效力。經查:就103年12月23日模具訂購合約中文版之成立過程,業據證人傅泉福證稱「(問:提示卷第93頁,兩造訂此中文合約,是否是由你所翻譯?)這是我翻譯的。(問:(4)條文是否有逐字翻譯給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聽?)有,全部都有。這個案件是文書方面直接翻譯的,我是他的代理商,有些事情是我直接用話翻譯過來,然後簽字的。我在韓國翻譯,以電子郵件來回。(問:不是口述給原告法定代理人金誠斌聽這個條文意思?)我記得沒有特別說,是文件來回。(問:你是看著中文合約的內容,你用電子郵件的韓文翻譯給ANYCASTING?)是。(問:你怎麼會知道中文版的內容?)是一詮給我的。(問:這份文件是怎麼給你的?)是一詮的副總跟總公司這邊談,出來的案件,中文合約傳給我,我翻譯好之後傳給原告公司。有關第5點原告公司的財務說沒有辦法開具這個條件,他們就說可以開出這封。(問:第4條是有講到關於合約如果沒有辦法驗收通過的話,必須要無條件退還百分之10的定金47500美金,這個部分,原告法代有同意這個條文內容嗎?)有。(問:你剛才講第5條說原告財務說沒有辦法開具這個條件,他們就說可以開出這封是什麼意思?)他們是針對開具違約保證金支票這點。(問:最後原告有同意依照這個合約的內容嗎?)後來最後面有手寫的。關於第5項,因為原告公司沒有銀行的流動交易,所以無法開出美金支票,改用支付證明。(問:你說你是用電子郵件逐字翻譯給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這個合約上面看起來是有原告法代在上面簽名,這個簽名是怎麼完成的?)是原告法代簽完之後、傳給一詮公司、一詮公司法代再簽名。(問:你怎麼知道簽名的這個過程?)因為中間都是由我來做的。因為是一詮先傳給我,我再傳給原告,原告再傳給我,我再傳給一詮等語(見107年9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依上開證言,可知證人傅泉福以電子郵件將被告所提出之中文版條款內容翻譯給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知悉,經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在中文版模具訂購合約書上簽名回傳給傅泉福,再由傅泉福傳給被告,兩造間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此訂購合約,自有拘束原告之效力,再觀諸被告所提原告於103年12月26日出具之付款備註稱「若0D12開發案無法在2015年2月15日前完成,AnyCasting會在2015年2月16日退還訂金47500元美金」(見卷第337頁),上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蓋印,原告訴代並未爭執該印章為偽造或盜蓋,顯然原告法定代理人知悉103年12月23日簽訂之模具訂購合約內容,原告始會於103年12月26日付款備註提及退還訂金乙事,自不容原告於訴訟中否認該合約之效力。末查,0D12模具原告開發失敗,此業據證人蔡煜欣、傅泉福證述在卷,故被告依103年12月23日兩造簽訂之模具訂購合約第四點「若2015年2月15日前仍無法通過一詮驗收,AnyCasting必須無條件退還本合約的10%訂金,共計美金47500元」,請求原告返還訂金47500元美金,洵屬有據,被告以此與本件原告請求之貨款18924元美金抵銷,為有理由,經抵銷後,原告對被告已無貨款請求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8924元美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