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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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2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許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五之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三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三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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