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林漢璋
陳秀媚 被告 陳宥彤
久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美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