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李佩芳 被告 林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自民國106年9月1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元(已到期未受償租金為106年9月至107年4月,共24,000元)。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9,500元,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107年4月27日嘉市財房字第1077505321號函可參。又原告請求已到期未受償租金部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另原告請求未到期相當租金利益之部分,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500元(19,500+24,000=43,5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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