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蘇天賜 被告 蕭文忠
黃瑞生 黃乘祝 黃智偉 黃恒茂 蘇燕清 蘇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市○○段○○○○○○○○○○○○○○○○○○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述434、435、435-2、437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082.72、433.11、97.5、2892.5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4,800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4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7,044【4800×(1082.27+433.11+2892.54+97.5)4】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