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2月1日所為之98年度壢交簡字第3261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8年度偵字第120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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